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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重磅研究生教育政策回应“导师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

来源:师迅宝教师人才网 时间:2020-09-28 作者:师迅宝教师人才网 浏览量:

“导师能否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受到较多关注。9月28日,教育部就该问题回应新京报称,仅从该角度解读“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的答复建议,不够全面准确。

 

同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对导师岗位职责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教育部:只解读“导师自主权”不够准确

 

近日,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教育部作出答复,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该建议。

 

此答复公布后,一度受到网友关注。不少网友担心,让导师拥有“更大的权力”是否会让学生承担更大的压力?9月28日,教育部就该问题回应新京报记者。

 

教育部表示,代表提出的“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的建议对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针对这一建议,教育部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破除“五唯”评价方式、推动培养单位改革研究生学位评定标准、健全培养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压实培养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全面推进教育评价改革、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全面答复。

 

“只从‘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方面进行解读,片面理解了教育部的答复建议。”教育部称。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仍有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负面新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

 

9月28日,教育部在答复中提到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文件出台。实际上该政策中部分条款内容也回应了此前网络热议的“导师自主权”问题。

 

该文件第十四条指出,学位授予单位要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

 

其中,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文件指出。

 

博士生与导师出现矛盾或可重新确定导师

 

记者注意到,上述意见中,第六部分专门对“强化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进行阐述。

 

第十八条明确了导师职责,要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等,并指出,导师应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

 

这一条中还强调,导师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实际上,“导学矛盾”问题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受到舆论关注。对于这一问题,同日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也作出相关要求:“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明确导师职责,严格处理导师失范行为

 

在对于导师的选聘管理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要编发导师指导手册,明确导师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导师。文件还对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作出细致要求。

 

上述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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