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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半年浙江绍兴文理学院招聘42人公告

来源:师迅宝教师人才网 时间:2023-04-04 作者:师迅宝教师人才网 浏览量:

  根据《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办发〔2016〕64号)及《绍兴文理学院公开招聘专任教师、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实施办法》(绍学院党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注:1.“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在本硕就读期间曾任以下学生干部职务:全国、省、市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或常委;省、市、校、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校(院系)团委(分团委)副书记、部长;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部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班团支部书记。


  2.“其他要求”中的获奖及入展证明、取得的资格证书、中国共产党党员入党时间、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4月3日。


  3.辅导员岗位1-6原则上须入住学生公寓3年,辅导员岗位7原则上须入住学生公寓1年。


  三、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组织报名。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


  1.网上报名


  时间:2023年4月3日上午10:00-4月13日上午10:00。


  应聘人员进入绍兴文理学院人才招聘系统(http://apply.usx.edu.cn)进行报名。


  2.资格初审


  时间:2023年4月5日上午9:00-4月13日上午12:00。


  资格初审期间,应聘人员应登陆绍兴文理学院人才招聘系统及时查询初审结果以及未通过的理由。未通过资格初审,但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的,可再次选择符合应聘条件的岗位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推出岗位数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数之比应达到1:3,未达到该比例的,核减招聘计划数或取消本岗位招聘(相关信息可在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rsc.usx.edu.cn/查询)。2023年4月17日下午16:00前,原报考岗位被取消但已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可再次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报名。


  因国(境)外高校专业名称与教育部的专业设置名称有一定差异,相近相似专业具体由学校把关。


  根据报名情况,对部分岗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网站相关公告。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实际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将酌情核减招聘计划数或取消本岗位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的,该岗位已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可在资格审查现场改报其他符合应聘条件的岗位。


  3.打印准考证


  开始时间:2023年4月20日上午9:00。


  应聘人员在人才招聘系统中打印应聘报名表与准考证。已打印准考证的,取得笔试资格。


  (二)考试


  考试由笔试、面试组成,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各占50%计入总成绩。


  1.笔试


  时间:2023年4月22日上午9:00-11:00。


  应聘人员必须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参加笔试。如应聘人员未参加笔试,视作放弃应聘资格。笔试成绩将于5月9日之后通过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网站进行公布。笔试不指定具体参考书籍或资料。


  2.资格复审


  时间:2023年5月12日上午8:30-12:00。


  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复核对象根据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的3倍确定,不足3倍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经复审复核合格的人员具有参加面试资格,可领取面试通知书。因应聘人员放弃资格复审复核或资格复审复核不合格而产生的缺员不再递补。


  参加资格复审复核的应聘人员必须提供与招聘岗位条件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本硕阶段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应聘报名表、身份证件、入党证明材料(限辅导员岗位)、主要学生干部经历证明(限辅导员岗位)、获奖及入展证明(限专任教师岗位3)、资格证书(限专任教师岗位4)、专业名称代码及方向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


  若在资格复审复核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人员,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入学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若应聘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视作不符合应聘要求。


  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工作经历计算到2023年4月3日止。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等经历不作工作经历计算。


  3.面试


  (1)面试时间


  A.辅导员岗位面试时间:2023年5月13日。


  B.专任教师岗位、其他专技岗位、实验员岗位面试时间:2023年5月14日。


  应聘人员按面试通知书载明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参加面试。未准时到达规定地点或不能及时提供面试通知书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应聘专任教师岗位2、3、4者须同时携带术科水平测试所需相关用品参加术科水平测试,具体详见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网站相关公告。


  (2)面试形式


  A.专任教师岗位:教学能力测试(岗位1、2、3、4)和术科水平测试(岗位2、3、4);教学能力测试和术科水平测试满分均为100分,其中任一成绩低于60分的均不能进入下一环节。岗位1面试成绩即为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岗位2、3、4面试成绩=教学能力测试成绩×50%+术科水平测试成绩×50%。


  B.其他专技岗位:测试相应岗位专业知识。


  C.实验员岗位:测试相关专业知识及实验操作技能。


  D.辅导员岗位:结构化面试。


  其他专技岗位、实验员岗位、辅导员岗位的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为60分,低于该成绩的人员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三)公布成绩


  考试完毕,根据本招聘公告计算总成绩并予公布,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并请应聘者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在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网站进行查询。


  (四)体检、考察


  体检时间:2023年5月16日。


  体检对象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参加体检或复检者(特殊原因需提前向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视同放弃体检或复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由人事处负责进行。


  因在体检、考察中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而产生的缺员在该岗位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递补两轮。


  (五)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有问题反映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由此产生的缺员不再递补。


  应聘人员未能在公告要求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将取消聘用,由此产生的缺员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管理,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报名材料或信息不实,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或通过伪造、涂改证件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扰乱报名秩序和招聘工作安排的;


  2.在公开招聘考试中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


  3.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他人隐瞒事实,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或影响考察结论的;


  4.故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或在体检过程中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通过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方式进行作弊,影响体检结论的;


  5.攻击公开招聘公告发布网站或网上报名系统,扰乱公开招聘秩序的;


  6.招聘结果公布后,为达到个人目的,造谣诽谤,恶意举报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不符合条件情况的,即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在校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报名。


  (四)确定录用人员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到绍兴文理学院报到,并正式上岗工作。逾期不报到或不能按期正式上岗工作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0575-88341068、88050211;监督投诉电话:0575-88336625。


  (六)通讯地址: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七)本公告由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标题:绍兴文理学院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原文链接:http://rsj.sx.gov.cn/art/2023/4/3/art_1229454481_4014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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